為了滿足國際財稅合規要求,BVI對其《商業公司法》進行了多次修訂,2023年03月02日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委員會(BVI FSC)發布了《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財務報表)法令》,BVI公司將被要求從2024年開始需要申報年度財務報表Annual Financial Return(AFR)。
年度財務報表(AFR)申報要求
修訂案中關于年度財務報表(AFR)申報的要求如下:
1、除在特定的少數情況下,BVI公司須將其財各信息以年度財務報表(AFR)的形式提供至注冊代理人處存檔。
2、存檔時間要求為財政年度結束后的9個月內完成,如在到期日后30天內未收到年度財務報表,注冊代理人則有義務向注冊處報告。
3、如果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可能導致高額罰款,且公司后續將無法出具良好存續證明。
可豁免申報的企業
公司如符合以下條件,則無需提交年度申報表(AFR):
1、上市公司,即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受BVI金融服務法監管并依據該法要求向BVI FSC提交財務報表的公司;
3、向BVI稅務局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及財務報表的公司;以及清算中的公司,但如該公司的年度申報表在清算開始前到期(即在清算開始前財政年度已結束),則其不適用于此項豁免。
BVI公司注意事項
1、向注冊代理人提交的年度申報表信息不會被提交給任何監管機構或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機構,也不會被公開。
2、如果收到監管機構在其調查職權范圍內以及在現有信息交換協議范圍內提出的要求,注冊代理人需要向監管機構提此類信息。
3、財務信息無需接受審計,也無需遵循特定的會計準則(或 GAAP)。但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董事有責任采用合理謹慎原則,以確保合理準確地確定公司財務狀況。